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3-44.
[2]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J].法学研究,2000(5):17-29.
[3]涂永前.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衔接——从《环境保护法》第60条切入[J].法学论坛,2015(6):62-70.
[4]李亮.法律责任条款规范设置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5]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42-243.
[6]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6.
[7]黄锡生,夏梓耀.论限期治理制度——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进路[J].河北法学,2014(2):41-42.
[8]李孝猛.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J].法学,2005(2):56-60.
[9]夏锦文.法律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3(6):27-32.
[10]杨生,孙秀君.行政执法行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717.
[11]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5):53-56.
[12]姜明安.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2(1):5-12.
[1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4.
[14]张爱萍.论行政命令[D].济南:山东大学,2008.
[15]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J].中国法学,2012(2):90-97.
[16]胡建淼.行政法学[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9-290.
[17]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5(1):70-81.
[18]翁岳生.行政法2000:下册[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823.
[19]尹晓闻.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6.
[20]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94-117.
[21]李晓明.论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并立[J].法学杂志,2017(2):84-94.
[22]宗绪斌,邵珠岱.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命令行为[J].齐鲁渔业,2006,23(2):47.
[23]朱谦.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法律问题[J].法治论丛,2007,22(4):47-55.
[24]何香柏.我国威慑型环境执法困境的破解——基于观念和机制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6(4):24-34.
[25]夏毅.环境行政处罚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7.
[26]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27]王蓉.美国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动向[J].世界环境,2000(4):30-31.
[28]黄学贤,杨东升.“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环境保护法》第59条评析[J].法治研究,2015(6):142-151.
[29]程雨燕.环境行政处罚研究:原则、罚制与方向[D].武汉:武汉大学,2009.
[30]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
[3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25.
[32]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92.
[33]叶慰.对违法行为的分类治理研究——从提高违法成本角度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3(1):10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