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运亚.健全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制度构想[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0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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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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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ISSN:2095-042X/CN:32-1821/C]

卷:
第3卷
期数:
2002年01期
页码:
30-34
栏目:
出版日期:
2002-03-25

文章信息/Info

作者:
刘运亚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工商管理系, 江苏常州213016
关键词:
民事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时效
分类号:
D915. 2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采用不变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有许多弊端, 主要是这样的规定会导 致许多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过错的原因使期间届满, 却要当事人承受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建立以保护当事人救济权的实现为 宗旨的民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弊端。本文就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的异同、建立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建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具体构想和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常怡、崔婕. 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 , 中     国法学. 2000 ( 1) .
[2]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88、283.
[3] 常怡、崔婕. 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 , 中     国法学. 2000 ( 1) .
[4] 谭兵. 民事诉讼法[M] .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备注/Memo

备注/Memo:
作者简介: 刘运亚( 1958- ) , 女, 重庆市人, 硕士, 副教授, 主要从事民法、刑法等的教学与研究。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02-03-25